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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過程
✖️表示該條不予增訂或不予修正。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目前狀態:三讀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2條
現行條文: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提案修正條文:
民眾黨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國民黨黨團及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1:
(與現行條文相同)
(與現行條文相同)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應即由院長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依各黨團所提之議程草案表決訂之。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2:
(與現行條文相同)
(與現行條文相同)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應由院長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依各黨團所提之議程草案表決訂之。
委員邱議瑩再修正動議-1:
(與現行條文相同)
(與現行條文相同)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三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1與-2、委員沈伯洋再修正動議-1與-2、委員陳俊宇再修正動議-1:
(與現行條文相同)
(與現行條文相同)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五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委員邱議瑩再修正動議-2、委員李昆澤再修正動議-1與-2、委員王正旭再修正動議-1、委員王坤城再修正動議-1、委員吳秉叡再修正動議-1、委員王美惠再修正動議-1、委員羅美玲再修正動議-1、委員林月琴再修正動議-1、委員林宜瑾再修正動議-1、委員陳冠廷再修正動議-1、委員陳秀寶再修正動議-1:
(與現行條文相同)
(與現行條文相同)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委員蘇巧慧再修正動議-1與-2、委員郭國文再修正動議-1與-2、委員郭國文再修正動議-1與-2、委員林楚茵再修正動議-1與-2、委員賴惠員再修正動議-1與-2、委員鍾佳濱再修正動議-1與-2、委員蔡易餘再修正動議-1、委員黃捷再修正動議-1:
(與現行條文相同)
(與現行條文相同)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十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委員陳培瑜再修正動議-1:
(與現行條文相同)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委員王世堅再修正動議-1、委員郭昱晴再修正動議-1、委員王定宇再修正動議-1、:
(與現行條文相同)
(與現行條文相同)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作成協商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委員吳沛憶再修正動議-1: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作成協商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立法委員應親自報到及出席會議。
委員李柏毅再修正動議-1:
依據憲法第68條規定,立法院常會會期每年兩次。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常會會期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解散立法院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與現行條文相同)
第三項之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委員張宏陸再修正動議-1:
依據憲法第68條規定,立法院常會會期每年兩次。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常會會期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解散立法院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與現行條文相同)
第三項之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應由院長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依各黨團所提之議程草案表決定之。
第 二 章 議案審議
第15條
現行條文: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與現行條文相同)
(與現行條文相同)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第 二 章之一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第15-1條
現行條文: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
(與現行條文相同)
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第15-2條
現行條文: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第15-4條
現行條文: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復。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院長召集黨團協商決定之。
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重,而再重補充報告。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復。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第 三 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第17條
現行條文:
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前項情事發生時,如有立法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議決,亦得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依三黨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與現行條文相同)
第22條
現行條文: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覆。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覆。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覆。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答覆。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第23條
現行條文: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二十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五日。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與現行條文相同)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十五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十日。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十五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十日。
第25條
現行條文: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覆。被質詢人被主席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覆,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出席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聯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聯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於立法院質詢作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覆。被質詢人被主席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覆,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出席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聯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聯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於立法院質詢作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第26條
現行條文: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撤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各部會首長因故不能出席請假時,非政務官之部會副首長,得上發言台備詢,必要時得提供資料,由行政院院長答覆。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各部會首長因故不能出席請假時,非政務官之部會副首長,得上發言台備詢,必要時得提供資料,由行政院院長答覆。
第28條
現行條文: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之質詢,應於報告首日登記,詢答時間不得逾十五分鐘。
前項質詢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但經質詢委員同意,得採綜合答復。
審計長所提總決算審核報告之諮詢,應於報告日中午前登記;其詢答時間及答復方式,依前二項規定處理。
行政院或審計部對於質詢或諮詢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內容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撤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與現行條文相同)
(與現行條文相同)
(與現行條文相同)
行政院或審計部對於質詢或諮詢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答復。但內容牽涉過廣者,得延長十日。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之質詢,應於報告首日登記,詢答時間不得逾十五分鐘。
前項質詢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但經質詢委員同意,得採綜合答復。
審計長所提總決算審核報告之諮詢,應於報告日中午前登記;其詢答時間及答復方式,依前二項規定處理。
行政院或審計部對於質詢或諮詢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答復。但內容牽涉過廣者,得延長十日。
✖️增訂第28-3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依三黨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28-4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依三黨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無,不予增訂)
第 四 章 同意權之行使
第29條
現行條文: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立法院依法律行使除前項規定以外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前二項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期,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眾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十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與現行條文相同)
除前項規定外,立法院依法律規定行使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後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前二項之審查應舉行公聽會,並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眾人士出席表達意見。
第一、二項所定人事同意權之行使,若屆至該人事同意權案原定任期十日之前之十日,立法院尚未完成行使時,應於最近一次立法院會議進行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立法院依法律行使除前項規定以外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前二項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期,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眾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十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增訂第29-1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被提名人之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的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七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覆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覆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覆,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單就特定問題答覆及資料之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之拒絕證言之事由,並提出書面示明者,不在此限。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被提名人之學歷、經歷等資格證明文件,以及著作、財產、稅務與刑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時一併提交立法院。
秘書長應將前項學歷、資歷等證明文件,於收受後三日內印送各委員。被提名人財政、稅務與刑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由立法院統一置放於會議室,於審查期間供委員親自查閱。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被提名人之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的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七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覆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覆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覆,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單就特定問題答覆及資料之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之拒絕證言之事由,並提出書面示明者,不在此限。
✖️增訂第29-2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依三黨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無,不予增訂)
第30條
現行條文:
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全院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或函請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被提名人有數人者,前項說明與答詢應分別為之。
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答覆,絕無匿、飾、增、減等語。單就特定問題之答覆,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之拒絕證言之事由,並當場示明者,不在此限。
全院委員會於必要時,得應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或函請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被提名人有數人者,前項說明與答詢應分別為之。
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答覆,絕無匿、飾、增、減等語。單就特定問題之答覆,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之拒絕證言之事由,並當場示明者,不在此限。
全院委員會應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增訂第30-1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被提名人拒絕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答覆問題或提出相關資料、拒絕依該條第三項規定提出結文或拒絕依前調第三項規定具結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
被提名人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或前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提出結文或具結後答覆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依第二十九條之一查閱相關證明資料,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資料或物件內容或其存在,負有保密之義務,其解職後於解密之前期間內,亦同。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被提名人拒絕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答覆問題或提出相關資料、拒絕依該條第三項規定提出結文或拒絕依前調第三項規定具結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
被提名人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或前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提出結文或具結後答覆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31條
現行條文: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撤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付行政院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付行政院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第 七 章 彈劾案之提出
第44條
現行條文: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增訂第八章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章節)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調查權之行使。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院會之調查權。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
第 八 章 調查權之行使
第 八 章 調查權之行使
第45條
現行條文: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聽證相關事項依第九章之一之規定,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調查委員會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人數,依院會決議之。調查專案小組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人數,依委員決議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查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前項調查權之行使,僅於與憲法賦予立法院職權有重大關聯之範圍內,始得為之。
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除得要求有關機關(構),就議案設計事項提供參考文件外,必要時,亦得調閱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或要求機關(構)提供其他資料或物件,或已舉行調查公聽會之方式,邀請機關(構)表達意見或學者專家出具專業意見。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聽證相關事項依第九章之一之規定。
調查委員會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人數,依院會決議之。調查專案小組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人數,依委員決議之。
第46條
現行條文: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調閱文件之時間不在此限。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調閱文件行使調查權與文件調閱權之時間不在此限。
調查委員會和調查專案小組,於議案調查完畢並提出議案調查報告、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後即行解散,或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自動解散。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與調查權之行使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
前項調查委員會之名稱、調查目的、事項、範圍、期間、方法及成員人數,本節未規定者由院會議決之。
各屆院會調查權之行使,至止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終止。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行使調查權與文件調閱權之時間不在此限。
調查委員會和調查專案小組,於議案調查完畢並提出議案調查報告、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後即行解散,或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自動解散。
增訂第46-1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比例推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調查專案小組之成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推派之。
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應置召集委員一人,由所屬成員互選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比例推派之,其成員亦得由原推派黨團變更之。
調查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其委員互選之。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比例推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調查專案小組之成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推派之。
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應置召集委員一人,由所屬成員互選之。
增訂第46-2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撤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踰越調查目的、事項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
裁判確定權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
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
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亦本於職權處理相關案件時,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踰越調查目的、事項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
裁判確定權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
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
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亦本於職權處理相關案件時,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
第47條
現行條文: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資料或文件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其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至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被調閱文件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並負保管責任,由立法院指派專人保管。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受要求調閱文件或其他資料或物件之機關(構),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文件、資料或物件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機關(構)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說明理由。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前項提出之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調查委員會得決議展延或限縮之。但決議限縮之期間不得少於三日。機關(構)有正當理由,得請求調查委員發還調閱之文件,或提供之資料或物件。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資料或文件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其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至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被調閱文件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保管。
第48條
現行條文: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機關(構)於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時,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拒絕或隱匿文件、資料或物件,或拒絕出席調查公聽會表達意見。,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違反前項規定者,經提報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49條
現行條文:
調閱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調閱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
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調閱專案調查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之委員會就該各委員會中指派之。
調查委員會及調閱專案調查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刪除) 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調查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專案調查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之委員會就該各委員會中指派之。
調查委員會及專案調查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第50條
現行條文:
立法院所調取之文件,限由各該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
前項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立法院所調取之文件,限由各該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
前項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立法院所調取之文件,限由各該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
前項查閱人員,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資料或物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
立法委依第二十九條之一查閱相關證明資料,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資料或物件內容或其存在,負有保密之義務,其解職後於解密之前期間內,亦同。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立法院所調取之文件,限由各該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
前項查閱人員,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資料或物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
立法委依第二十九條之一查閱相關證明資料,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資料或物件內容或其存在,負有保密之義務,其解職後於解密之前期間內,亦同。
增訂第50-1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 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至少需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時,始得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詢問需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以強暴、威迫或以其他易導致心理強制的狀態,並不得強迫證人為不利己之供述。
詢問前,應令其宣誓當據實答覆,絕無匿、飾、增、減告以立法院成立本調查委員會或專案調查小組之任務,並告之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
前項拒絕之事由准用行政訴訟法相關之規定。
接受調查之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專案調查小組,以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至少需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時,始得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詢問需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以強暴、威迫或以其他易導致心理強制的狀態,並不得強迫證人為不利己之供述。
詢問前,應令其宣誓當據實答覆,絕無匿、飾、增、減告以立法院成立本調查委員會或專案調查小組之任務,並告之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
前項拒絕之事由准用行政訴訟法相關之規定。
接受調查之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專案調查小組,以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增訂第50-2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 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偕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偕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增訂第50-3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撤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50-4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撤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50-5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撤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50-6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撤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無,不予增訂)
第51條
現行條文: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查、調閱處理終結後三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事項之依據。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調查終結後,應將調查內容經過及決議等相關事項,作成調查報告提報院會。調查委員會得提出期中報告,亦得,院會認有必要時亦得決議要求於一定期間內提供之。院會於聽取期中報告後,或調查委員會逾期未依院會決議提出期中報告者,得決議停止調查。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查、調閱處理終結後三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事項之依據。
第52條
現行條文:
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文件調查之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調查、調閱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刪除) 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調查委員會任有涉及國家安全、外交、國防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祕密會議行之。
調查報告未公布前,其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除公開會議中以公開者外,不得對文件資料或物件內容或調查情形予以揭露。
涉及國家安全、外交、國防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祕密事項者,於調查報告或調查期中報告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前項保密義務,於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離職後,解密前之期間內,亦同。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文件調查之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調查、調閱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第53條
現行條文: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未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院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院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調閱專案小組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該委員會議決後提報院會處理。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未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院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院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時,不在此限。
前項調查專案小組之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該委員會議決後提報院會處理。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未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院會或委員會對調查所涉及之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院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時,不在此限。
目前狀態:依國眾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未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院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院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時,不在此限。
前項調查專案小組之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該委員會議決後提報院會處理。
增訂第53-1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撤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查報告或其中報告之內容不受司法審查。檢察機關、法院、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審議機關對其案件之偵查、審判或審議,不受調查報告或其中報告之拘束。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調查報告或其中報告之內容不受司法審查。檢察機關、法院、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審議機關對其案件之偵查、審判或審議,不受調查報告或其中報告之拘束。
增訂第53-2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撤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之會議本法未規定者,准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之規定。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調查委員會之會議本法未規定者,准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之規定。
增訂第53-3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撤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其利益迴避事項,準用《立法委員行為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其利益迴避事項,準用《立法委員行為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增訂第53-13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撤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53-14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撤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無,不予增訂)
✖️第54條
現行條文: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撤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與現行條文相同)
✖️第56條
現行條文:
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
前項出席人員,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其人選由各委員會決定之。
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撤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與現行條文相同)
✖️增訂第56-1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撤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56-2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撤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無,不予增訂)
第57條
現行條文:
舉行公聽會之委員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
同一議案舉行多次公聽會時,得由公聽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書面通知。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與現行條文相同)
(與現行條文相同)
立法院對應邀出席之人員,酌發出席費。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與現行條文相同)
(與現行條文相同)
立法院對應邀出席之人員,酌發出席費。
✖️增訂第57-1條
現行條文:
(無,增訂條文)
提案修正條文:
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
(撤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依民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
(無,不予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