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讀條文內容

審議過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目前狀態:三讀通過

總則

2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 二 章 議案審議

第15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 二 章之一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15-1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15-2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15-4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 三 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17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三黨再修正動議通過

(與現行條文相同)

22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覆。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答覆。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覆。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答覆。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第23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25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26條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撤案。)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各部會首長因故不能出席請假時,非政務官之部會首長,得上發言台備詢,必要時得提供資料,由行政院院長答覆。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各部會首長因故不能出席請假時,非政務官之部會副首長,得上發言台備詢,必要時得提供資料,由行政院院長答覆。

第28

(撤案。)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28-3

(無,增訂條文)

不予增訂。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三黨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28-4

(無,增訂條文)

不予增訂。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三黨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章 同意權之行使

第29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第29-1

(無,增訂條文)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第29-2

(無,增訂條文)

不予增訂。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三黨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30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30-1

(無,增訂條文)

立法委依第二十九條之一查閱相關證明資料,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資料或物件內容或其存在,負有保密之義務,其解職後於解密之前期間內,亦同。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31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撤案。)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付行政院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付行政院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第 七 章 彈劾案之提出

44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增訂八章

(無,增訂條文章節)

調查權之行使

院會之調查權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 八 章 調查權之行使

調查權之行使

第45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46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調閱文件之時間不在此限。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46-1條

(無,增訂條文)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46-2

(無,增訂條文)

(撤案。)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47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48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49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50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50-1

(無,增訂條文)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第50-2

(無,增訂條文)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偕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50-3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50-4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50-5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50-6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第51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調委員會或調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調閱處理終結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事項之依據。

調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調查終結後,應將調查內容經過及決議等相關事項,作成調查報告提報院會。調查委員會得提出期中報告,亦得,院會認有必要時亦得決議要求於一定期間內提供之。院會於聽取期中報告後,或調查委員會逾期未依院會決議提出期中報告者,得決議停止調查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調委員會或調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調閱處理終結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事項之依據。 

第52

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文件調查之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調查、調閱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刪除) 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文件調查之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調查、調閱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第53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第53-1

(無,增訂條文)

(撤案。) 

調查報告或其中報告之內容不受司法審查。檢察機關、法院、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審議機關對其案件之偵查、審判或審議,不受調查報告或其中報告之拘束。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調查報告或其中報告之內容不受司法審查。檢察機關、法院、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審議機關對其案件之偵查、審判或審議,不受調查報告或其中報告之拘束。

增訂第53-2

(無,增訂條文)

(撤案。) 

調查委員會之會議本法未規定者,准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之規定。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之會議本法未規定者,准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之規定。

增訂第53-3

(無,增訂條文)

(撤案。)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其利益迴避事項,準用《立法委員行為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其利益迴避事項,準用《立法委員行為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增訂第53-13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53-14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54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撤案。)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與現行條文相同

✖️第56

(撤案。)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與現行條文相同)

✖️增訂第56-1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56-2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第57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第57-1條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第58

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十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 

(撤案。)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與現行條文相同)

✖️第59

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 

(撤案。)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與現行條文相同)

增訂第九/章之一

(無,增訂條文章節)

第 九 章之一 聽證會舉行

委員會之文件調閱權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章之一 聽證會之舉行

章之一 聽證會之舉行

增訂第59-1

(無,增訂條文)

一、個人隱私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二、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三、營業祕密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一、個人隱私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二、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三、營業祕密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增訂第59-2

(無,增訂條文)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第59-3

(無,增訂條文)

調閱專案小組之成員,由該委員會委員擔任之;調閱專案小組置召集委員二人,由該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之。調閱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指派之。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第59-4

(無,增訂條文)

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人員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增訂第59-5

(無,增訂條文)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調閱專案小組行使文件調閱權時,准用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三條之三之規定。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增訂第59-6

(無,增訂條文)

一、會議主題。

二、受邀出席之有關機關或人民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業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會舉行之時間、地點。

四、聽證會之程序。

五、表達意見或證言之事項。

六、本章提及之相關權利與義務。

七、本章相關或其他應注意或遵行事項。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一、會議主題。

二、受邀出席之有關機關或人民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業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會舉行之時間、地點。

四、聽證會之程序。

五、表達意見或證言之事項。

六、本章提及之相關權利與義務。

七、本章相關或其他應注意或遵行事項。

增訂第59-7

(無,增訂條文)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第59-8

(無,增訂條文)

聽證會報告應於聽證會終結後十五日內提出。經主席核定簽名後,除不公開之部分外,送交本院全體委員,並將得公開之報告刊登公報。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聽證會報告應於聽證會終結後十五日內提出。經主席核定簽名後,除不公開之部分外,送交本院全體委員,並將得公開之報告刊登公報。

增訂第59-9

(無,增訂條文)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十二黨團協商

✖️增訂74-1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依第八條所定逕付二讀之議案,應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提案委員或所屬黨團負責召集,並適用本法第七十條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依第八條所定逕付二讀之議案,應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提案委員或所屬黨團負責召集,並適用本法第七十條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增訂十二章之一

(無,增訂條文章節)

章名不予增訂。

章名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74-2條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74-3條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74-4條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74-5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75-1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75-2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刑法

目前狀態:三讀通過

✖️增訂140-1

(無,增訂條文)

於立法院接受質詢時,無故缺席、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於立法院接受質詢時,無故缺席、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增訂五章之一

(無,增訂條文章節)

藐視國會罪

妨害國會行使職權罪

藐視國會罪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增訂第141-1條

(無,增訂條文)

一、涉及行政特權事項決定不公開之事項。

二、踰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受法律明訂保護之隱私或其他祕密事項。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第141-2

(無,增訂條文)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