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讀條文內容

審議過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目前狀態:三讀通過

總則

2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 二 章 議案審議

第15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 二 章之一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15-1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15-2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15-4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 三 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17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三黨再修正動議通過

(與現行條文相同)

22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覆。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答覆。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覆。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答覆。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第23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25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26條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撤案。)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各部會首長因故不能出席請假時,非政務官之部會首長,得上發言台備詢,必要時得提供資料,由行政院院長答覆。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各部會首長因故不能出席請假時,非政務官之部會副首長,得上發言台備詢,必要時得提供資料,由行政院院長答覆。

第28

(撤案。)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28-3

(無,增訂條文)

不予增訂。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三黨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28-4

(無,增訂條文)

不予增訂。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三黨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章 同意權之行使

第29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第29-1

(無,增訂條文)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第29-2

(無,增訂條文)

不予增訂。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三黨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30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30-1

(無,增訂條文)

立法委依第二十九條之一查閱相關證明資料,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資料或物件內容或其存在,負有保密之義務,其解職後於解密之前期間內,亦同。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31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撤案。)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付行政院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付行政院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第 七 章 彈劾案之提出

44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增訂八章

(無,增訂條文章節)

調查權之行使

院會之調查權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 八 章 調查權之行使

調查權之行使

第45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46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調閱文件之時間不在此限。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46-1條

(無,增訂條文)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46-2

(無,增訂條文)

(撤案。)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47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48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49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50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50-1

(無,增訂條文)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第50-2

(無,增訂條文)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偕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50-3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50-4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50-5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50-6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第51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調委員會或調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調閱處理終結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事項之依據。

調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調查終結後,應將調查內容經過及決議等相關事項,作成調查報告提報院會。調查委員會得提出期中報告,亦得,院會認有必要時亦得決議要求於一定期間內提供之。院會於聽取期中報告後,或調查委員會逾期未依院會決議提出期中報告者,得決議停止調查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調委員會或調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調閱處理終結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事項之依據。 

第52

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文件調查之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調查、調閱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刪除) 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文件調查之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調查、調閱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第53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第53-1

(無,增訂條文)

(撤案。) 

調查報告或其中報告之內容不受司法審查。檢察機關、法院、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審議機關對其案件之偵查、審判或審議,不受調查報告或其中報告之拘束。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調查報告或其中報告之內容不受司法審查。檢察機關、法院、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審議機關對其案件之偵查、審判或審議,不受調查報告或其中報告之拘束。

增訂第53-2

(無,增訂條文)

(撤案。) 

調查委員會之會議本法未規定者,准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之規定。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之會議本法未規定者,准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之規定。

增訂第53-3

(無,增訂條文)

(撤案。)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其利益迴避事項,準用《立法委員行為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其利益迴避事項,準用《立法委員行為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增訂第53-13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53-14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54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撤案。)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與現行條文相同

✖️第56

(撤案。)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與現行條文相同)

✖️增訂第56-1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增訂第56-2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第57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增訂第57-1條

(無,增訂條文)

(撤案。) 

不予增訂。

目前狀態:再修正動議通過

(無,不予增訂)

✖️第58